青海鍋爐裝置調試注意事項:
1、低溫熱水地上輻射供暖系統未經調試,禁止運轉運用。
2、低溫熱水地上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運轉,應在具有正常供熱和供電的條件下進行。
3、初次供暖須在混凝土填充層的養護周期結束,填充層天然干燥后進行。
4、低溫熱水地上輻射供暖系統的調試作業應由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合作下進行。
5、初次供暖時,熱水升溫應陡峭,供水溫度應控制在比當時環境溫度高10℃左右,且不該高于32℃。在這個水溫下,應接連運轉48h;以后每隔24h水溫升高3℃,直至到達設計供水溫度。在此溫度下應對每組分、集水器銜接的加熱管逐路進行調理,直至運轉正常。
6、低溫熱水地上輻射供暖系統的供暖效果, 應以房間中央離地1.5m處黑球溫度計指示的溫度, 作為點評和查核的根據。
運用青海鍋爐時應注意的問題:
1、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運用修理闡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裝置、修理、改造。從事鍋爐的裝置、修理、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裝置修理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裝置、修理、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裝置、修理、改造情況書面奉告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將開工奉告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奉告后即可施工。
3、鍋爐裝置、修理、改造的檢驗。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要向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裝置監檢。合格后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加整體檢驗。
4、鍋爐的注冊掛號。鍋爐檢驗后,運用單位按照《特種設備注冊掛號與運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注冊掛號表》,到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并申領《特種設備安全運用掛號證》。
5、鍋爐的運轉。鍋爐運轉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運用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6、青海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運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不得運用。
7、禁止將青海常壓鍋爐裝置為承壓鍋爐運用。禁止運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